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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合同纠纷】男子投资40万与当事人做生意,生意亏损将当事人起诉要求退款,上海若可律师受托查明合作事实,成功为当事人免损48万

栏目:真实案例发布时间:2023-11-16访问量:205次

案情简述


张三与李四系多年好友,李四为 A 家私公司经销商。2023 年 7 月,李四告知张三其家私业务合伙份额对外转让,张三有意参与,二人协商确定张三出资 40 万购李四 20% 股份。


2023 年 7 月 29 日,李四将张三拉进 “A 家私股东群”,群内有张三、李四、小美、小丽四人。次日,张三转 40 万至李四账户。此后,几人商议开新店,在群内交流店铺经营及员工招聘等事宜,小美还在群里发布财务收支表格。


生意渐有规模后着手成立公司,然而至 2023 年 12 月,小美出示 5 家店铺 8 - 12 月流水账单呈亏损,张三不满并抱怨,此前 10 月他就因盈利不佳提过退出,经李四劝说才作罢。


2023 年 12 月底,张三就成立公司事宜咨询律师,在群里让大家提供身份信息,12 月 29 日发初版《合伙协议》到群里并提议清算店铺旧账。2024 年 1 月 3 日小丽发账目清单,1 月 15 日李四发《合伙协议(修改版)》,载明截止 2023 年 12 月 13 日账面 -116439 元。张三对账单质疑,李四再发账单后让其自行核算,张三不满亏损言论不断,称被李四等人合伙欺骗入股,致使合伙情谊破裂。


小美也因张三是李四拉入伙且购买李四股份而不愿继续合伙,李四焦头烂额之际,收到张三起诉传票,张三要求李四归还 40 万入股款及 8 万资金占用利息。李四遂委托上海若可律所应诉。


律所接受委托后与李四详细沟通,梳理事件脉络,依张三起诉状内容收集证据,准备好后与李四确认诉讼策略,庭审时揭露张三谎言。


庭审情况


对方陈述
李四告知张三家私业务合伙份额拟转让,张三基于信任投资 40 万购其 20% 份额,张三要求书面明确并注册公司明确股东权利比例以合法运营。2023 年 7 月 30 日至 2024 年 8 月 2 日,张三转账 40 万给李四。但因李四隐瞒多股东事实且其他股东不同意张三加入,致无法达成书面协议与公司注册,张三合同目的未实现。


代理意见


  1. 关于张三合伙人身份。张三称李四隐瞒其他股东与事实不符,依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九百七十四条,合伙人向外人转让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。李四提供聊天记录显示,张三支付转让款后入群,群内股东情况清晰,且其他合伙人未对张三身份提出异议,故张三是合伙企业合伙人之一。

  2. 关于其他股东是否同意张三入伙问题。张三主张其他合伙人至今不同意其入伙,其提交录音证据时间为 2024 年 1 月,此时距张三加入股东群行使合伙人权利已过四月有余。期间小美在群公示财务、与众人协商经营及筹备公司事宜,从实际行为看,张三加入时小美未反对,各方在实际履行合伙事务。小美录音中不愿签署合同不能否认此前实际履行事实,且全体合伙人同意聘请专人协助张三股份登记,股份占比也发群内,李四及其他合伙人无异议,认可张三股东身份及股份占比。

  3. 关于合同目的。张三主张受让时商定成立公司,股东群 2023 年 8 月 14 日成立后虽筹备但公司未成立。张三未举证协议目的就是成立公司,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合同根本目的是成立公司。


综上,张三转款后实际加入合伙体并行使合伙人权利,微信群内容可证,合同目的已实现。虽未达成书面合伙协议,但不能否认已建立的合伙关系,故张三要求退还投资款及赔偿损失不合理。


案件结果
法院采纳律所代理意见,驳回张三全部诉讼请求。


办案感悟
“本案当事人邀朋友入股做生意,因公司经营问题朋友欲退出并起诉退款。我们接手后迅速整理双方合作事实,梳理大量聊天记录与公司经营数据,庭审中凭借有力完备证据与严谨说理获法官支持,驳回对方诉求,成功为当事人维权,避免 48 万损失。”


若可获得荣誉.jpg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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